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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伙还是租赁 只享受分红的约定有效吗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导读:生活中有时会遇到合同名实不符的情况。屈某与他人签订合伙租赁协议,约定不参与实际经营,对方每年按照净利润分红给屈某。这个协议到底是租赁协议还是合伙协议?双方关于屈某只享受分红的约定有效吗?合伙还是租赁 只享受分红的约定有效吗?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合伙还是租赁
2006年12月16日胡某等五人(甲方)将在本组分得的果林地出租给屈某等五人(乙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1.土地面积17亩,租用期为40年,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67400元;2.租用土地只能办厂,经甲方同意在双方盈处的情况下,可协商转租转卖,若违约由违约方负责损失等。合同签订后,乙方付清了租金,甲方已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后因各种原因,承租土地的乙方只剩屈中华个人经营,其他人均退出。2015年11月3日屈某将承包土地的一半出租给第三人某饮料厂,进行了工商登记。同时,屈某与第三人某饮料厂签订了厂房合伙租赁协议,主要内容为:屈中华不参与实际经营,由某饮料厂按净利润的5%分红给屈某,每年最低不低于42000元。胡某发现屈某将土地转租第三人办厂,遂要求屈某分给胡某出租利润,屈某拒绝。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等人与屈某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除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40年违反了《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其它约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部分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屈某将所承租的土地部分转租给第三人唐某经营饮料厂,有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予以证实。营业执照指明的经营者是唐某,屈某与唐某的合伙协议名义上是合伙,屈某只享受收取每年不低于42000元的分红,不承担任何风险,故屈某与第三人某饮料厂的合伙协议实质是为租赁协议。屈某没有征得胡某等人同意,擅自将土地出租第三人,根胡某、屈某的约定,所得利益应由胡某、屈某共享,胡某请求分享屈某出租给第三人的出租利益50%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胡某请求将租赁期限变更为20年,因20年尚未届满,待20年届满时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律师说法:只享受分红的约定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胡某与屈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租赁期限部分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无效外,协议的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屈某与他人签订合伙协议,协议名为合伙,但合同中约定屈某只享受收取分红的权利,不承担亏损的义务,故该协议实为租赁合同。承租人屈某在未经出租人胡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土地转租,属于违约行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胡某有权向屈某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共享屈某出租土地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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