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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中没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租金应何时支付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导读: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有在外地求学、工作的需要,租房现象变得普遍。为了便利,租赁合同的内容也往往被约定的比较简单。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何时支付租金的条款,租户该怎么做呢?合同中没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租金应何时支付?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合同中没明确约定
2015年4月17日,杨某(甲方)、李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房屋一间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房屋租赁到期后,需提前一个月再次续交,三天内李某不及时缴纳租金的,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自动解除,房屋押金不退,并恢复原状。该协议签订后,李某一直正常使用至今。从2017年4月17日李某该交下次租金时,李某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交。杨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李某将其物品搬出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立即将房屋交付给杨某;2、判令李某按租赁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实际占用费,并且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李某为实际承租人,称自己已经在2017年4月1日以前将物品全部搬出该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即明确表示不再租赁该房屋;杨某在双方约定的支付租金的期限内未收到房租后,起诉请求李某交付房屋,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杨某请求李某将其物品搬出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立即将房屋交付给杨某,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辩称自己已不再使用,且已短信通知杨某家属,但却一直未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杨某,双方亦未共同查看租赁物的状态,因此在房租于2017年5月17日到期之后,应视为李某一直占用该房屋,杨某请求李某按租赁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实际占用费,因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期限自5月17日起,故本院对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实际占用费予以支持;杨某请求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租金应何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租金缴纳的期限,且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李某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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