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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收条写错日期 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导读:租户支付房租后,通常会要求房东出具一份收条作为凭证。但如果是一份写错日期的收条能作为证据使用吗?王某以魏某不按时付房租为由诉至法院,魏某拿出一份写错日期的收条作为已经支付过房租的证据。魏某能胜诉吗?收条写错日期 能作为证据使用吗?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收条写错日期
2016年10月3日,王某与魏某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三间门面房租给魏某使用,租金每年34000元,租期五年,每月租金2830元,按月交房租,不按时交终止合同。现王某以魏某拒绝支付2016年12月份的房租为由提起诉讼。魏某提交两份收到条拟证明已经交付过2016年12月份的房租,只是王某在出具收条时把时间写错了。两份收条分别载明:“今收到魏某租房三间一个月租金贰仟捌佰元整,时间2016年拾壹月份,房主王某,2016年11月2号”;“今收到魏某租房三间租金贰仟捌佰叁拾元整,时间壹个月,自2016年11月3号至2016年12月3日,房主王某,2016年10月30日收”。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魏某之间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租期五年……不按时交房租终止合同”,现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王某、魏某就2016年12月份的房租是否交付存在争议,除该月房租之外,魏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本案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终止合同的相关事由,王某要求终止租房合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就本案争议的2016年12月份的房租是否支付的问题,租房合同上并未约定每月房租的具体支付时间,魏某提供了两份收据,但该收据中的时间、金额大小写一致,且均明确注明收取的是2016年11月份的房租。魏某主张书写错误的收条上(2016年10月30日的收条),明确注明该2830元的租金系付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租金。魏某在没有其他能证明王某书写错误的情况下,仅以两份收据拟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过2016年12月份的房租,只是王某在出具收据时写错了这一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王某与魏某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承租人魏某是否支付过十二月份租金的问题,从收条内容来看,魏某支付的是11月3日至12月3日的租金。魏某对该收条日期书写有错误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由于魏某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明王某书写错误的证据,故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向王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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