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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已注销 谁是适格原告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导读: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只约束合同双方,不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如果合同签订一方是公司,在发生纠纷时已经注销,这种情况下谁到法院起诉才是法律上规定的适格原告?公司已注销 谁是适格原告?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公司已注销
2014年1月25日,某广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约定由某广告公司将广告牌租给某公司使用,租期一年,即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租金145000元/年,分两期支付。挂画后即支付第一期80%,即116000元,剩余的第二期20%,即29000元,在2015年1月1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某广告公司已按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第二期租金29000元。某广告公司为个体工商户,已于2016年5月25日注销,甘某为其注销前的经营者。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某2公司。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告公司与某公司为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某广告公司已依约提供广告牌给某公司使用,某公司理应依约支付租金。某广告公司已依法注销,甘某是某广告公司的经营者,是实际的义务履行者和权利享有者;某公司已经工商变更登记为某2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故甘某请求某2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某2公司应支付租金29000元给甘某。
律师说法:谁是适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某广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某广告公司已经注销,关于甘某是否是起诉到法院的适格原告的问题,由于某广告公司在注销前的实际经营者为甘某,其对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实际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故甘某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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