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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因之发生损害的,是否应赔偿?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5日
导读:在我国饮酒不仅是一种习惯,更是一种文化。但共同饮酒本身就是一种危险性行为,过量饮酒后可能会引发意外事故,作为共同饮酒人是否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呢?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因之发生损害的,是否应赔偿呢?很多人可能会对此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因之造成损害
2014年,李某、唐某邀约赵某宵夜并共同饮酒,其后赵某驾驶摩托车,途中发生全责事故身亡。赵某近亲属起诉李某、唐某,索赔57万余元。
法院判决:李某、唐某各赔偿赵某近亲属因赵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①酒驾系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且准驾不符,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应对造成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②李某、唐某与赵某共同饮酒,虽无证据证实相互之间有劝酒行为,但二人对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负高度劝诫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虽该先行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但该先行行为增加了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二人明知赵某骑摩托车过来宵夜,即应认识到赵某会骑摩托车回家,应劝阻赵某不要喝酒或不让赵某酒后驾车。不能仅以询问赵某能否酒后驾车即认为已尽必要注意义务,其未尽高度劝诫注意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赵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联系,构成对赵某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判决李某、唐某各赔偿赵某近亲属因赵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3万余元。
律师说法:共同饮酒人是否应赔偿?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四种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因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因之发生损害的,是否应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共同饮酒本身就是一种危险性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应该履行合理注意的义务,包括提醒、劝告,及时通知和协助等。否则会被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对醉酒伤亡人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法邦网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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