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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时应注意的哪些问题?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5日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资金注册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那么以其他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东以专利出资
上海新友水性聚氨酯有限公司系由案外人上海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与段某与邹某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2年4月,段某与邹某与塑料公司签订《上海新友水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新友水性聚氨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塑料公司出资额为3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出资形式为设备和现金;段某与邹某出资额为1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出资形式为发明专利技术,鉴于当时专利在申请中,无专利号,故以专有技术命名出资。2002年6月,上海新友水性聚氨酯有限公司经过批准正式成立。段某与邹某作为出资的专利于2002年1月18日申请,2009年6月10日授权公告。段某与邹某在获得专利证书后,一直对上海新友水性聚氨酯有限公司隐瞒该节事实,故意不将涉案专利变更权属至公司名下。
法院判决:驳回上海新友水性聚氨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时应注意的哪些问题
1、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以其他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实物出资: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这是因为现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额,如不能换算为现金,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注意点:查验出资人对于实物资产是否有合法的处分权,并且应当进行价值评估,需要办理财产权属转移登记的,要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即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注意点:除查验出资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进行价值评估外,需明确出资人是以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出资,如果以使用权出资,则需要明确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如果以所有权出资,注意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3)劳务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德国股份法>>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
注意点:劳务出资一般仅限于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且劳务出资人虽然在出资时可以劳务冲抵,但对于公司的外部责任和债务,需要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本案的合资合同签订于2001年,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从法律规定来看,仅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使用权”出资,其他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均是以所有权出资。段某与邹某应当是以D-001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从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投入交接书》来看,邹某与段某告已经将D-001专有技术移交给公司。因此,可以认定两被告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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