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4日

甲公司从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商品房开发,楼盘建设过半投入约2亿元,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以为继。无奈将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一并转给乙公司。
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有权转让,受让人承继原出让合同中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土地用途的变更无需重新签订合同;土地用途变更需要同时获得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双重审批;建设单位无故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才会被政府收取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42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44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满足上述第39条的“一金两证一投资”的条件下可以转让,所以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转让的必要条件。

出让地转让后,如果发生土地用途变更,既涉及地上建筑又涉及地面使用年限的变化,所以需要原出让方+规划部门双审批,不能仅有买卖双方协商进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如果没有用途变更,那么原出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概括承受,无需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38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为了更好的保护耕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故闲置土地,建设单位无故闲置一年以上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本案中并没有此条件,所以征收闲置费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