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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论欠条效力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0日

论欠条效力
 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个最近的案例:该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某,周某代表材料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向材料公司提供货物,材料公司支付货款;现刘某已经按合同约定交完了货物,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材料公司仍然欠货款5万元,于是刘某多次催促要求周某尽快还款,所以周某便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某货款5万元整,欠款人周某。”之后周某一直未还款。
此案件引发了人们的思考,那么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给大家解答。
 律师表示,一些人认为该欠条应认定为是债务转移,假条出现后,周某取代材料公司的还款义务,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周某的欠条明示周某愿意以他自己个人的名义承担还合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刘某收下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债务由材料公司转移到周某个人的同意,因此周某应当承当还款责任。

但 律师表示还有第二种观点,那就是一些人认为该欠条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周某应与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表明了他愿意以个人的名义还款,加入材料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构成债务加入,因此周某就该5万元债务应当与材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表示他赞同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