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自诞生以来,就备受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一直是存有分歧的,有的极力推崇该项制度,有的则提出了彻底打破而进行重建的理念。
1.肯定说
肯定说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对两类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是我国劳动争议立法的首创,在全世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进行了创新,是制度上的一大亮点。该制度体现出巨大的现实意义,缩短了案件处理流程和时间成本,减少了诉讼过程,减轻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缩短了处理周期,防止用人单位以诉讼拖延时间,减少劳动者诉累。
2.否定说
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主要考虑到该制度违背了平等法治精神,在多年发展过程中,并没有达到立法者设立之初期望将一半的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初衷,故而认为该制度并不可取。否定说学者认为该项制度侵犯了人权,该制度存在着诉权不平等,即使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是要倾斜性地保护劳动者,但违反立法法,首先是表现为对宪法的违反,直接表现为对人权的限制。而程序正义与诉权实现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程序正义是实现诉权的程序保障,以限制一方权利的方式来追求实质正义,在长远看来是达不到正义的法律效果的。
3.笔者观点
考虑到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在劳资地位不平等的劳动力市场上,尤其是自2008年以来,大量农牧民务工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增加了产生劳动纠纷的概率,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地位悬殊的情况下,给予劳动者特殊照顾,对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增加诉讼的时间成本进行限制,让劳动者能够不受诉累压制,同时也可以减轻劳动者因怕时间成本高而不敢维权的顾虑。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力充裕,用人单位还是具有很大优势,面临权益受损的往往是知识水平较低层次的劳动力工作人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都有欠缺,有必要对劳动者利益保护有所倾斜,长久以来,亦可以优化用人市场的规范性。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劳资关系紧张的情况,虽然目前没能达到立法的初衷,但也不能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而是应深刻研究发现其缺陷,通过不断地完善来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