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的视频监控为我们的个人安全保驾护航,十字路口的监控能够帮助维持交通秩序,行人道路的监控也为社会治安发挥着重大作用。然而,随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权利遭受侵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我们通过对现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中,涉及视频监控信息法律责任的法条分情况进行归纳,不难发现诸多利用公共监控侵犯个人信息却得不到我们所认为的合理处罚的现象。比如,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视频监控立法都规定了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的范围,并且对违法安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现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立法对违法安装监控设备和拒不改正的处罚较轻。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中个人信息侵权的处罚较轻存在诸多危害。笔者在下文将从两个角度进行论述。
一是从国家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中有关个人信息侵权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会导致部分视频监控使用单位或是一些不法分子宁愿承担被处罚的风险也要进行不法活动以获得高额的利益,这种立法设计导致的震慑力不足的后果,终将会致使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缓慢,难有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从公民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公民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存在,其本就很难预知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事实,即使公民得知自己权利受损,其维权也极为困难,更不用提及大多数公民可能都意识不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处罚较轻的立法规定更使得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被侵权人不知维权途径,不愿主动维权,长此以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中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责任就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