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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女子不幸车祸死亡, 留下近90万元赔偿款, 老母亲、丈夫和三个子女 应该如何分配?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基本案情:
87岁的隆老太与胡某系母女关系,秦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3个子女。
2021年6月,胡某因车祸不幸身亡。考虑到隆老太年龄、健康等因素,女婿秦某和子女们一直未将胡某死亡的事实告知老人。
事后,秦某等4人与肇事司机签订了《交通事故民事和解协议书》,获得司机赔偿11.5万元。随后,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8.5万元,并根据家属们出具的《交通事故赔偿财产分割书》全部转入胡某大儿子秦某1账户。
然而,协议书和分割书上隆老太的签名都不是本人出具,而是秦某1代签的。如何分配赔偿款中隆老太的份额,双方也僵持不下。无奈之下,老人将女婿和3个外孙子女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几人辩称,赔偿款中司机赔偿的11.5万元系基于4人作出的谅解意思而得,与隆老太无关;胡某去世后办理丧事花费14万余元,应将其扣除再分配赔偿款;此外,胡某长期与丈夫、子女共同生活,4人应当多分赔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受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隆老太及秦某等人均是胡某的近亲属,均享有分割该赔偿金的权利。胡某的去世给隆老太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秦某1等4人收到高达90万元的赔偿款后,拒绝支付隆老太相应赔偿款份额,有违法律义务,有悖社会公德。
此外,秦某1等4人未征询隆老太的同意即斥巨资办理胡某丧事,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14万元的丧葬费实际发生,且支出巨额丧葬费与我国反对铺张浪费、倡导文明节俭的价值导向不符,故其关于从赔偿款中扣除丧葬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考虑到隆老太没有收入来源,赔偿款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其单独所有。
综上,法院判决秦某等4人共同支付隆老太赔偿款18.3万元。

相关法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一种可继承、可按照死者意愿进行分配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及所受精神损害的赔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属性,并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受害人未死亡即不会发生。因此,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但可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其请求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近亲属,所获赔偿应归受害人近亲属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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