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及特征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及特征1、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3)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指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而是指非法占为已有(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不法所有)的目的,即非法占有的目的。3、集资诈骗罪的特征集资诈骗罪,从客观上而言,要求具备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诈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4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通常包括编造集资的项目和规划,伪造或者冒用合法的集资证明,或者许诺高息或其他客观的物质利益作为诱饵。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使其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确信该行为人募集资金的行为获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属于合法、正当的行为,而且出资以后会有回报,从而使该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行为人自愿交付出自己的财产。所谓“非法集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01月27日《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据此,我们认为,集资诈骗罪具有如下特点:1.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2.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3.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4.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免责声明:本篇文章来源整理于网络,如涉及侵权,可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