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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程项目在合同订立阶段易触犯3项罪名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5日
主要包括,(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结合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来看,涉嫌上述罪名的常见行为如下所示:
伪造:制作根本不存在的某一公文、证件或者印章;模仿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制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
变造:对真实对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买卖: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买卖对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