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不起诉辩护思路
01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例:林某某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林某某临床诊断为待分类的××性障碍。案发时及目前精神状态不正常,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及无受审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对其强制医疗。
0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例:孔某被指控犯猥亵儿童罪,在幼儿园内利用其老师身份之便对被害人生殖器进行抠摸,致使被害人受轻微伤。孔某陈述与证人证言中均反映出被害人伤情存在由“其他小朋友”造成的可能性,没有证据排除这些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孔某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被害人在案发时刚刚年满四周岁,其智力发育有限,仅凭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罪,达不到证据的确实、充分。最后法院判决孔某无罪。
03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
若被害人被猥亵时已满十四周岁,那么便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例:罗某被指控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时被害人已年满15周岁。被害人两次陈述被告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开始时间相同,但地点不一致,被告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罗某是在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后对其实施猥亵。现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罗某在被害人十四周岁后对其实施猥亵。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猥亵儿童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罪轻辩护思路
01不构成当众猥亵
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包含两点,一是在公众场所,二是当众。即使是在能认定猥亵行为是在公众场所发生,但是在场并没有相关人员看见,也可以根据发生的时间,地点排除随时被他人看到的可能性,即可不认定加重情节。
例:刘某某被指控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辩护人上诉称,刘某某虽然是在公共场合犯罪,但并不是采取公然猥亵的方式进行犯罪,而是以一种隐蔽的手段、遮掩得让他人不易发现。证人路过时看到刘某某抱着被害人,还以为刘某某是被害人的亲戚,由此可见,刘某某并未达到当众猥亵之严重程度。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02近亲属犯罪
对近亲属犯罪且获得近亲属及其家人谅解的可从轻处罚。
例:黄某某为寻求刺激或满足自己的欲望,多次对被害人进行猥亵。鉴于黄某某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黄某某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最终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03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文件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