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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及纠纷的解决方法
作者:邹金狮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07日
商品房预售时,双方往往先订立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初步约定预售交易条件,如约定合同标的单价,签订正式合同的日期,交付定金的数额、具体的房号等。这种认购书约定的是双方按认购书所确定的内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它本身还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它具备了法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否则它只是预约而不是本约。在签订了认购书以后,购房人享有购买所选房屋的权利,负有在约定的时间与开发商订立正式预售合同的义务,而开放商则享有收取定金的权利,负有认购期内保留认购人所购的房屋和价格及不得再卖的义务。
因认购书引发的纠纷很多,具体的处理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体现。根据该司法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想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