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一张优惠券引发“口水战”
作者:姜万东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5日
日前,省城市民黄先生打进商报热线5179666反映:前几天,我拿着“蟹乐村麻辣香锅”的优惠券去该饭店吃饭,优惠券上写着:“凭此单页可抵20元现金,消费满100元送40元”。但等我吃完饭结账时,服务员却说,我消费不满100元,所以这20元的优惠券不能抵用。记者核复 使用优惠券遭拒日前,黄先生带着家人去吃饭,在省立医院附近看到这家饭店做活动。黄先生拿了一张优惠券,看过后觉得挺实惠,就进店了。吃完饭去结账,总共消费71元,黄先生拿出优惠券,“但服务员却告诉我,消费不满100元,这 20元抵用券不能用。 ”
随后,记者联系了这家饭店。 “在顾客点单之前,我们会很明确地告诉顾客,如果消费不满100元,这20元的券是不可以抵用的。 ”店老板告诉记者,在黄先生就餐之前,他们已经说明情况。而黄先生的说法恰恰相反,他称,服务员对他说不满100元也可以用。歧义误导消费者
昨日,记者联系了合肥市消协,工作人员称:“宣传页上的信息应尽可能清楚明白,不能出现歧义语句误导消费者。 ”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姜万东律师解释,这种纸面上的文字和店员的口头解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当双方产生纷争时,这种口头上的解释可以视作无效。
实习生赵洪利万东宛记者周健赵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