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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加盟欺诈,一般是指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项目重大经营信息,诱骗加盟商签约的情形。 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的不对称,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特许人规定了十二项重大经营信息的提前披露义务。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特许人虚假披露或隐瞒披露重大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特许人的核心义务是授予一定的经营资源给他人使用,要求他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因此,个人认为特许经营的核心义务在于经营,在于经营资源或技术的实际利用。这也是判断加盟商是在“冷静期”内的关键因素。技术培训只是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在先环节,是一项从合同义务。只要特许人不能......
在特许加盟领域,接收培训资料和提供技术服务是两个法律概念。很多加盟合同会约定接收了特许人的培训资料视为特许人提供了技术服务,各项加盟费用均不予退还。法院多数情况下会将此条款认定为系明显规避一方主要权利,免除另一方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从而认定为无效条款。通常,如果加盟商只是接收资料,没有实际使用该技术......
结合全国各地司法实践,加盟商主张退款而获得法院支持的主要法律理由有: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加盟商冷静期内的任意解约权;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解约权,比如特许人隐瞒或虚假披露直营店、特许经营备案、核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商业经营资质(如吊销......
加盟商解除加盟合同有行使任意解约权解约、行使法定解除权解约、行使约定解除权解约以及违约解除合同等多种方式。每一种解约方式所对应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比如加盟商如行使冷静期内的单方解约权,则是没有过错的,如加盟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当然可以全额或者部分退款。又如,如特许人存在欺诈或者隐瞒披露信息......
为了规避加盟商行使合理期限内的任意解约权,一些特许人在加盟合同中,约定三天或五天这样短的冷静期。很多时候,加盟商还没来得及反应,冷静期就结束了。这样的冷静期约定有效吗? 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法院会认为该冷静期约定属于格式条款,约定的过短,超出了一般人所能反应的合理时间;如果特许人没有进行明显的提醒......
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基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以及防止被特许人投资冲动的考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设置了冷静期条款,即其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即赋予了加盟商在一定期限内的任意解约权。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只能是企业。通说认为,该条关于特许人主体资质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规范,应当影响加盟合同的效力。 最高院《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指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
所谓两店一年是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根据最高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