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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告认为因被告诊疗行为造成原告患处起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受到的损害结果是什么状态。在庭审中虽经本院释明,原告却明确表示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不申请司法鉴定。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22-04-25
  •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新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
    发布时间:2022-04-21
  • 本院认为,《合同书》系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合同书》第三条第1项明确约定,原告在签订本合同时向被告一次性交纳订货定金36.8万元,在该《合同书》的补充条款中约定首..
    发布时间:2022-04-20
  • 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实际存在并已届给付期,但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该种权利是实体权利,不是程序权利,实体权利的确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到期债权是否存在,除第三人自认外,第三人否认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程序予以确认。 在未..
    发布时间:2022-04-18
  • 一审法院认为,正XXXXX公司、肖XXXXX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中医专家聘用协议》对肖XXXXX的工作性质、时间作了约定,肖XXXXX从事的工作系正XXXXX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肖XXXXX服从正XXXXX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要求,应当认定肖XXXXX与正XXX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周XX..
    发布时间:2022-04-18
  •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中,被告冯XXXXXX向原告获嘉县XXXXXX有限公司借款共计159828.32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9828.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冯XXXXXX支付2018年12月4日之..
    发布时间:2022-04-07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发布时间:2022-04-0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
    发布时间:2022-04-02
  •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原告主张陈XXXXX向原告借款3000元,现因陈XXXXX死亡无法核实其手印的真实性且原告未能提供借条原件,无法核实借条的真实性,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故对该笔借款本院不予以认定。 故原告以被告与陈XXXXX原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2-04-01
  • 《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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