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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群体性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5年1月19日,某村村民向我述说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擅自将农贸市场租赁给某公司经营,租赁期限40年,严重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我告知村民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须经村民会议......
辞官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2013-11-07) 点击量:4641
辞官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对人大原信访副局长改行当律师 称并非弃暗投明的评论(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他即将到达退二线年龄,是稍稍提前退二线,并非辞职。在媒体大肆宣扬,似有投机取巧、哗众取宠之嫌疑。并且他只辞去官职,没有辞去公职,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他的身份仍是国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被告不举证,原告担责任(原创) (2011-05-07) 点击量:1812
被告不举证,原告担责任(原创)原告L诉称,2009年被告Z某向其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利息3000元。其间,Z某和妻子F某为了逃避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我的律师路(原创) (2010-09-27) 点击量:1819
我的律师路(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我做律师,纯属意外,但既然做了,说明缘分匪浅。 说意外,是因为原本从未想过要做律师。 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至景德镇市园林管理局(处)工作,财政拨款单位,铁饭碗。过了几年又顺理成章晋升工程师,可谓衣食无忧。按照常理,足以混过一生,或许还可混个一官半职。 但世事难料,总有......
买房不过户,物权归原主 (2009-06-01) 点击量:2413
买房不过户,物权归原主 市民王小姐问:我有一套商品房,卖给了赵某,已经钱房两清。因为我购买商品房时间较短,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我有什么风险,应该怎么办? 沈英华律师答:你方风险较小,买方风险较大。依照《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买房未过户,不产生物权转让效力,物权仍归原主,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
09418解答法律咨询两则(原创) (2009-06-01) 点击量:1677
09418解答法律咨询两则(原创) 2009年4月18日上午,景德镇市司法局组织全市律师在人民广场举办大型法律咨询活动,本人有幸在现场解答台(主席台)当众解答了两个民事问题,现整理如下并发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1、问:我朋友在建筑工地上做泥工,和包工头签了合同。去年底做工时朋友不小心摔伤了,包工头付了1万元医......
购买商品房需查验“五证”“二书” (2009-06-01) 点击量:2889
购买商品房需查验“五证”“二书” 开发商开发商品房的一般程序是这样的:在取得立项批复后应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上述三证后,再向城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
网民的又一伟大胜利:躲猫猫终有结果 在网民锲而不舍的追踪下,“躲猫猫”被发现原来是故意伤害致死的代名词,是公安人员逃避渎职责任的障眼法,所幸可怜的李荞明终于没有被“意外身亡”。但查明真相之时,晋宁县公安局和看守所相关负责人以及当班民警“仅”分别受到撤职、记过等处理。看看,一条人命,记过处理,这人命也......
大家悠着点,刑法新设“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江西博客总编王光忠先生《江西博客的2009年2月20日》介绍,2008年7月,江西博客博主“默子许”的一篇日志《南昌,文化沙漠之城》,引发过一场不大不小的博客争论,导致“一批”博主同时对自己的博客进行“整站加密”。2009年2月20日,因一位博主在其日志里透露了(可能是无意......
派出所长“举报”自己掌握的犯罪线索是否属于立功? 据重庆商报9月11日报道 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长卢某和民警刘某,合伙以帮人迁移户口的方式,先后收取对方“感谢费”4万元,结果主犯所长被判1年缓刑1年,从犯民警免于刑惩。所长觉得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一中院进行二审。为减刑,所长先后9次向警方举报他人抢......